本會章程

台灣創意策略發展協會 章程

內政部 107 年 11 月台內團字第 1070081682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台灣創意策略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為 Taiwan Creative Strateg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簡稱:CSDA Taiwan)。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集合從事設計創意及策略研究發展工作之學術、實務及相關業界等,共同促進個人與團體創意發展之提昇為目的,致力於提升設計創意探討與研究,藉著協助執行設計創意與鼓勵設計創作展演、發表論述、專業獎勵等,提昇全民設計生活化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 協助政府研訂及執行設計創意策略相關之計畫。

    2. 培育設計創意策略管理及推廣人才。

    3. 出版設計創意策略之相關著作。

    4. 推動國際設計創意策略及管理並推廣技術之合作及交流。

    5. 舉辦設計相關研討會、講座及各類設計競賽與展覽。

    6. 協助相關創意產業之推廣與營運。

    7.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依法得辦理之事項。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經濟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下列2種:

  1. 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有行為能力、熱衷參與文化創意設計策略推廣活動者,經由本會會員推薦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為個人會員。

  2.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不限戶籍或工作地之個人或公司行號,填具入會申請書,由其自由樂捐,經理事會通過即為贊助會員。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 4 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會員捐款、專案提撥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9.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 9 人,監事 3 人,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投票選舉之,分別組織 理事會及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1 人,候補監事 1 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 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2. 議決會員之入會與退會。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其它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之執行。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3 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 1 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 1 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 1 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 1 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 1 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 1 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 1 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 1 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

    5. 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 1 人,秘書長不得兼任本會理監事;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 1 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其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 會議外應於 15 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 1 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 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 1 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 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本會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 6 個月各舉行會議 1 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 7 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 200 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 1000 元。

    3. 事業費。

    4. 會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其孳息。

    7.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西元為準,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 2 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 2 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錄目錄及 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 3 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依社會團體財政處理辦法,第 20 條社會團體應著年提列準備基金,每年提列數額為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下,但社會團體決算發生虧損時,得不提列。前項基金及其孳息應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不得動支。本會每年提列收入總額百分之五為準備基金。

第三十四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本會 107 年 11 月 13 日第 1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通過。